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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主: ritter

·济南“7•9”爆炸案三疑犯受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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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7-8-7 16:56:08 | 显示全部楼层
现在得人啊~~~~ 贪字一个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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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7-8-7 17:13:29 | 显示全部楼层
女的叫刘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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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7-8-7 20:27:25 | 显示全部楼层
太牛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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笨笨扫雪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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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7-8-7 21:13:35 | 显示全部楼层
那图片我看了一眼就马上跑厕所乱吐一通

记得哪天一天胸闷,一点食欲也没有

这人也太狠了!!
知我者谓我心忧,不知我者谓我何求。悠悠苍天,此何人哉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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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7-8-7 23:02:25 | 显示全部楼层
我来上PP

[ 本帖最后由 妮可宝贝 于 2007-8-13 10:12 编辑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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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07-8-10 12:12:02 | 显示全部楼层
8月9日,段义和、陈志、陈常兵爆炸,段义和受贿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一审宣判。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爆炸罪、受贿罪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段义和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;以爆炸罪判处陈志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;以爆炸罪判处陈常兵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
 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查明:段义和,男,1946年1月生,山东齐河县人,捕前任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、党组书记。被告人段义和自 2000年以来与被害人柳海平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。其间,柳海平要求段义和为自己购买了房屋,为多名亲属安排了工作,后柳海平仍不断向段义和索要钱财等,段义和逐渐对其厌烦而又难以摆脱。自2007年2月以来,段义和与其侄女婿陈志多次密谋,最终确定以爆炸方法将其杀死。段义和向陈志提供了柳海平的工作单位、住宅地址以及照片、家门钥匙、汽车遥控器等物品。陈志向廉德金(另案处理)索要了2公斤硝铵炸药和5枚雷管,又找到济南“利达”汽修厂业主陈常兵帮助实施犯罪。陈志、陈常兵共谋后,利用各自的技术共同制造了遥控爆炸装置,并经两次试验,均试爆成功。在段义和的催促下,2007年7月9日17时许,陈志与陈常兵携带爆炸装置,至柳海平的轿车停放处,由陈志将爆炸装置塞入驾驶座位下。后二人驾车跟踪下班的柳海平,并赶到柳海平开车回家必经之地--济南市建设路的一汽车站旁等候。17点30分左右,当柳海平驾车行至此处时,陈志用遥控器引爆炸药,将柳海平当场炸死,并致伤两名行人。

  另查明:被告人段义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、工作安排、开脱罪责及政策照顾等利益,先后收受或索取财物共计人民币169万余元。被告人段义和的个人财产中,有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110余万元,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。

  法院认为,被告人段义和、陈志、陈常兵目无国法,为杀死他人实施爆炸行为,危害了公共安全,造成一人死亡、一人轻伤、一人轻微伤、两辆汽车毁损的严重后果,其行为均构成爆炸罪。被告人段义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;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,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,收受请托人财物,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,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。被告人段义和的财产中有 110余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,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。法院审理查明,虽然被告人段义和、陈志、陈常兵主观上积极追求杀害柳海平本人,但实施爆炸所选择时间、地点、方式在客观上危害了公共安全,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放任态度,其行为性质应定爆炸罪。被告人段义和、陈志、陈常兵在爆炸犯罪活动中,系共同犯罪。三被告人均系主犯。被告人段义和、陈志为杀人实施爆炸,犯罪手段特别残忍,危害后果特别严重,应依法从严惩处。被告人陈常兵虽系主犯,但所起作用相对较轻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

  依据上述事实,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如下判决: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段义和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;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;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决定执行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陈志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陈常兵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涉案赃款、赃物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

  一审宣判后,被告人段义和、陈志、陈常兵均表示不服,当庭提出上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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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7-8-13 10:00:24 | 显示全部楼层
;% 好恶心的图片
爱多美丽 充满香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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